征集公告
公眾可于2018年11月16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是通過信函方式郵寄至松原市沿江東路339號市法制辦公室備審科收,郵政編碼:138000,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見”字樣;
二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syszffzb@126.com;
三、傳真:0438-2292209
附件:《松原市城市綠化條例(草案)》
松原市法制辦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我要獻策
松原市城市綠化條例(草案)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松原市現代化建設和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吉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全市范圍內的城市綠化的規劃、設計、建設、保護和管理,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綠化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和年度計劃,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綠地率和人均占有公共綠地面積,提高城市綠化水平。
第五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參加城市綠化建設、保護、管理及其他綠化義務。
鼓勵城市公民利用庭院植樹種花,垂直綠化,美化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制止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本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園林綠地系統規劃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必須嚴格執行城市園林綠地系統規劃。因特殊需要改變綠地系統規劃和綠地性質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征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積相適應的城市綠化用地面積。
第八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的特點,科學利用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以改善生態、保護環境、方便群眾為原則,合理設置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
第九條 城市園林綠地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按下列分工進行:
?。ㄒ唬┏鞘泄珗@、廣場、街旁小游園、小綠地、干道綠化帶、風景林、防護林等綠地,由市區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各相關管理單位和物業公司管理的城市園林綠地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ǘ└鲉挝桓綄倬G地和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所在單位負責,接受市區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ㄈ┚幼^綠地,由所在地城區政府或者小區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管理,接受市區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ㄋ模┟缙?、花圃等生產綠地,由經營單位負責管理;
?。ㄎ澹┰谒饺送ピ簝确N植樹木,由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人或使用人負責綠化管理;
?。┙ㄔO單位按照規劃代征的城市公共綠化用地,應當移交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ㄆ撸┏鞘芯用駪撠熥龊米约鹤∷沫h境綠化。
第十條 新建工程項目綠化用地所占該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 開發的居住區不低于30%,舊城改造區不低于25%;
(二) 醫院不低于45%;
(三) 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污染的工廠等單位不低于40%;
(四) 高等院校不低于40%;
(五) 賓館、飯店和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筑設施不低于30%;
(六) 城市商業區內的大中型商業、服務業設施不低于20%;
(七) 市區干道不低于25%;
(八) 其它各項建設工程不低于25%。
第十一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綠地率低于第十條規定的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須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繳納城市園林綠地系統補償費,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易地統一進行園林綠地系統建設。
城市園林綠地系統補償費按規定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實行??顚S?,城市道路、橋梁等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應安排一定比例的綠化用地,并統一辦理征地與搬遷,所需的綠化建設投資納入項目總預算。
第十二條 城市建設工程項目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綠化建設經費,列入工程預算;綠化工程應當和建設工程的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個年度綠化季節。邊建設邊交付使用的居住區,已使用的房屋周圍的綠化,應當在第二個年度綠化季節完成,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和道路綠化帶等綠化工程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居住區綠地綠化工程竣工驗收應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及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并接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施工。
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聯審聯批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審查。
審查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審查設計單位的風景園林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城市園林綠地系統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按批準的園林綠地系統設計方案組織施工。園林綠地系統設計方案確需調整的,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設,苗圃、花圃、草圃的用地的總面積不得少于建成區面積的3%。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費用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風景名勝區和公共綠地的建設資金,應當列入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領養、認建等形式,建設、養護公共綠地以及種植、養護行道樹。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 綠地建設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缆肪G地、居住區以外的公園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ǘ┓雷o綠地、生產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負責;
?。ㄈ└綄倬G地(道路綠地除外)、居住區內的公園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ㄋ模╄F路、公路、河渠、湖泊管理范圍內的綠地,由有關主管部門(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建設責任不明確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利于建設、方便養護管理的原則確定。
現有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建設,由居住區管理機構和本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植物疫情的預測預報工作,建立防治網絡。園林植物有害生物的防治,實行誰管理、誰防治的責任制度。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監督、指導。各綠化單位應當確定責任人負責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市所有樹木必須嚴加保護,不論其所有權歸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因建設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砍伐、移植、修剪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蚪ㄔO施工確需砍伐、移植、修剪樹木的,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辦理審批手續時應提交申請書、建設項目立項批文或其他有關文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并按規定繳納城市園林綠地系統補償費。 砍伐、移植城市樹木,同一建設項目及其附屬工程為一處的,應按規劃確定的范圍一次性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不得分次進行,審批機構不得分次審批??撤?、移植喬木300株以上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ǘ┏鞘懈黝愋陆ü芫€應當避讓現有樹木,確屬無法避讓的,供電、郵電、通訊、路燈、燃氣、公交、供水、排水、消防等部門設計及施工前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樹木或城市綠地確定保護措施;確需修剪樹木或者砍伐、移植、截干、切根的,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委托有資質的綠化專業隊伍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實施,管線管理單位應予配合,并支付施工費用和繳納城市園林綠地系統補償費。
?。ㄈ┯捎谧匀粸暮Φ炔豢煽咕艿脑?,致使樹木危及管線、交通、行洪、堤防、公民生命等安全時,需立即砍伐或者截干、修枝的,有關單位可先行處理,同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并于事后48小時內補辦手續。
?。ㄋ模﹩挝缓蛡€人確需砍伐、移植歸自己所有的樹木(古樹名木除外)需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在征得相關利害關系人意見并公示后,經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撤?、移植城市樹木須由有資質的園林綠地系統專業隊伍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實施。
?。ㄎ澹┦袇^內的廠礦等企事業單位實行經營性土地開發時,其土地上的樹木應用于市區的園林綠地系統建設。
?。┮蚪煌?、生產等事故損壞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的,應當按標準補償或者賠償。
第十九條 申請砍伐、移植樹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ㄔO工程施工所必須的;
?。ǘ┌l生嚴重病蟲害已無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ㄈ┪<叭松?、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安全的;
?。ㄋ模┓恋K交通的;
?。ㄎ澹潺g已達更新期的;
?。┟芏冗^大需要間伐、間移的;
?。ㄆ撸└脑炀G化設施所必須的;
?。ò耍┢渌蛩仨毜?。
第二十條 建筑施工單位的施工現場,應當采取妥善保護措施,不得損害現場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第二十一條 嚴禁在城市綠地內設置經營性廣告設施。確需占用城市綠地設置公益性廣告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行為:
?。ㄒ唬┡逝?、攀枝、采花、摘果、采種、剝皮、刻劃、踩踏等損傷花草樹木行為;
?。ǘ┰跇渖希ㄅ裕┽斸斪?、拉線掛物、拴系牲畜、倚靠重物、圍圈搭蓋、架設電線電纜、挖坑、取土、燒火;
?。ㄈ┥米栽诮值罉渑约俺鞘兄械牡缆穬膳跃G地內進行鋪設硬化地面、打磚、種菜、堆放材料;
?。ㄋ模┰诠簿G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防護林地等綠地內采石取砂、放牧狩獵、造墳修墓、亂搭亂建、擅自用火;
?。ㄎ澹┰趫@林綠地、花壇花帶隨意停車、練車、踢球、傾倒污水、垃圾、渣土;
?。p壞園林建筑和綠化設施;
?。ㄆ撸┢渌麚p害園林綠地系統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園中的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依法管理。
第二十四條 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植物進行園林綠地系統。對進入城市規劃區內用于園林綠地系統的苗木,必須有苗木當地檢驗檢疫合格證,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在引進新的用于園林綠地系統的植物品種之前,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科學論證,防止危害生態平衡的植物傳播蔓延。
第二十五條 在進行樹木病蟲害防治時,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施藥必須遵守有關規定,防止環境污染,保證人畜安全,減少殺傷有益生物。
第二十六條 冬季清除冰雪時,嚴格控制使用影響植物生長的融雪劑等化學產品;含有融雪劑等化學產品的積雪不得堆放在綠化帶內,并應當及時清運,避免對植物造成損害。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嚴禁將積雪、殘土等倒入綠地、樹坑中。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時,可以依法扣押當事人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并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未完成植樹任務的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補栽;逾期不補栽的,應當收繳相應的補栽勞務費,或者以其他方式完成相應的義務植樹任務。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限期退還和恢復綠地,并按占用綠地面積收取綠地建設費,對主要責任人和批準人給予行政處分;逾期不執行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對負責人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對未按期完成綠化工程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責任單位收取綠化建設費用,并組織完成綠化工程。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專業單位治理,所發生的費用由管理者承擔。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符合條件的責令補辦手續,并按砍伐(移植)樹木總價格的2倍處以罰款;對不符合條件的,按砍伐(移植)樹木總價格的10倍處以罰款。對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批準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主要負責人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損害施工現場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責令施工單位恢復原狀或者賠償。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未經核準擅自使用綠地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造成損失金額的3至5倍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進入城市規劃區內用于園林綠地系統的苗木或者引進新的用于園林綠地系統的植物品種未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檢疫合格或者論證通過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并追究主要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愿淖円巹澗G地或者其他綠地性質和用途;
?。ǘ┥米越档途G地率指標批準建設項目有關手續;
?。ㄈ┥米哉{整城市綠線;
?。ㄋ模┻`法實施行政許可;
?。ㄎ澹┻`法實施行政處罰;
?。┢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城市易地綠化補償費、綠化勞務費標準以及樹木砍伐、修剪和占用、臨時占用綠地等補償費用的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各縣(市)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